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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尺考记
南山律尺量,皆用周尺。今考周尺一尺二寸,当唐尺一尺。《行事钞》谓唐朝用尺,五种不同,必以姬周尺种为定,官市衡量,无事不平。《资持记》释云:五种者:旧云南吴尺(短周二寸)、姬周尺(十寸为定)、唐尺(加周二寸、尺二为尺)、山东尺(加唐二寸、尺四为尺)、潞州罗柯尺(加山东二寸,尺六为尺),国家不禁,致此多别。至于公用,还准周尺(参看《资持记》第十册第十九卷二十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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