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登录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二十章 占 有(第1页)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二第三编 合

第一分编 通

一秒记住新域名 www.davebudge.com

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否则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  红晕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法律实务操作指引  鱼玄机  老百姓身边的法律事儿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缪斯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最新修订本)  九一八事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新修订本)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与案例指引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案例教程  淞沪抗战  文艺的距离  共产党宣言  法律常识一本通(APP扩展版)  故宫疑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解读及案例讲解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