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登录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第1页)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一秒记住新域名 www.davebudge.com

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否则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解读及案例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最新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新修订本)  共产党宣言  九一八事变  政协委员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缪斯之子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法律实务操作指引  法律常识一本通(APP扩展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与案例指引  文艺的距离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案例教程  故宫疑案  红晕  老百姓身边的法律事儿  鱼玄机  淞沪抗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