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最新修订本)
登录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六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第1页)

第六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便捷的畜禽交易市场体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六十三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收购。

国家鼓励畜禽屠宰经营者直接从畜禽养殖者收购畜禽,建立稳定收购渠道,降低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风险。

第六十四条 运输畜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一秒记住新域名 www.davebudge.com

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否则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大汉公主(上)(下)  文艺的距离  故宫疑案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案例教程  共产党宣言  鱼玄机  缪斯之子  法律常识一本通(APP扩展版)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与案例指引  红晕  老百姓身边的法律事儿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法律实务操作指引  淞沪抗战  儿童性侵预防教育读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解读及案例讲解  政协委员  九一八事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