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义务教育结构调整的政策变迁(第1页)
第一节义务教育结构调整的政策变迁
义务教育从17、18世纪在欧洲国家兴起之后,就成为世界各国竞相推行,旨在提高公民素质的重要政策。我国义务教育的发端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清政府新政时期颁布的《钦定小学堂章程》,其中规定:“儿童自六岁起受蒙学四年,十岁入寻常小学修业三年;俟各处学堂一律办齐后,无论何色人等皆应受此七年教育,然后听其任为各项事业。”[2]这应该是我国最早颁布的义务教育政策,但由于这一章程未能实行,故义务教育的政策也未能在我国实施。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在我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开启了我国实施普及义务教育的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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