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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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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西季维克及其同代人(第1页)

13.西季维克及其同代人

我们在亨利·西季维克[45]的理论中接触到快乐主义的另一方面。根据他的意见,至善就是最大的幸福[46],这意味着快乐减去痛苦之后的最大余额。痛苦被看成是可以与等量的快乐相平衡的,为了方便伦理分析的缘故,两种对立的量可以相互抵消。[47]

有一些实践原则,如果加以明确的表述,其真理性是很明显的,[48]这些实践原则中有一个是理性的自爱或审慎的原则。根据这条原则,一个人应当把他自己的幸福或快乐作为一个整体来谋求。也就是说,理性指示我们“对我们有意识的生命的每个部分都要不偏不倚地关心”,对生命的每一时刻的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尊重,对将来和过去要一样看待,对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要一样重视。为能得到以后的更大快乐和幸福就要放弃现在的快乐,“将来必须得到和现在完全一样的尊重”。

另一个这样的原则,仁爱的义务原则教导我们,从普遍的观点来看,任何个人的利益都不比别人的利益更为重要。一个人在道德上必须尊重他以外每个人的利益,就像尊重自己的利益一样,除非我们确实公平地判明那个人的利益要少些,或难以确知,难以达到。作为一个有理性的生物,我是必定要去谋求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谋求它的一个特殊部分的利益。利己主义者明显或含蓄地提出他的幸福或快乐不仅对他来说,而且从普遍的观点看都是善的,例如,他说:“人的本性就是要寻求他自己的幸福。”对此,我们可以中肯地向他指出:从普遍的观点来看,他的幸福不可能比别人的等量幸福更为重要。这样,从他自己的原则出发,他可以被引导到承认这样一个原则:那普遍的幸福或快乐,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可欲物或善,因而也是一个有理性的行为者的行为应当指向的目的。[49]

第三个原则是正义的原则。我们每个人判断对自己是正当的任何一个行为,也都隐涵地表明它们对所有类似条件下的类似的人也都是正当的。如果B对待A的方式是不正当的,同样,A以这样的方式对待B也绝不可能是正当的。除非他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个体。只要两个个体的性质和所处条件相同,就没有理由说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对待他们。[50]

和他同时代的别的快乐主义拥护者有:贝恩[51]、伯勒特[52]、霍季森[53]、斯宾塞[54]、基佐科[55]和福勒[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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